【基本案情】
梅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入职公司,任财务助理一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并未与梅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经理或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梅某某发放工资。2019年10月28日,公司告知梅某某因经营不善,公司需要裁员,若想留下,需要减薪。包括梅某某在内的几名员工均收到上述通知。梅某某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办案经过】
李贤欣律师接受梅某某的委托,担任本案仲裁阶段的代理人。李贤欣律师向梅某某了解案情,分析法律法规,要求梅某某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就我方的有利证据与用人单位谈判协商,最终促成了双方调解。
【裁判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梅某某款项并当场出具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