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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广州市某社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
来源:李贤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8
浏览量:415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0日,广州市某社区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与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订立《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海珠区某大街24-38号101房(涉案物业)租赁给原告,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租金5610元,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同时该合同约定:被告必须确保该房屋产权清晰,被告应提供该房屋有关证明。2012年10月,原告下属单位,即本案第三人与被告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涉案物业。合同签订后,原告以第三人的账号一直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2017年6月,已付租金共计426360元,但2012年10月起,被告所开发票抬头均为第三人。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7月4日,审计局对原告上级部门广州市海珠区某街道办事处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后发现被告提供的涉案物业并非显示存在的物业,也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因此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前述《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要求某街道办事处追回已付租金。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租金,但一审法院以部分主体不适格及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广州市某社区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办案经过

李贤欣律师接受广州市某社区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充分研究案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驳回再审申请的相关意见,向法院阐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李贤欣律师的再审意见,驳回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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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贤欣
  • 执业律所:
    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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