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从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欧某某以及肖某某、郭某某、曹某某、何某某、廖某某等人提供其住处广州市海珠区某巷某房作为吸毒场所进行吸毒。该案件正处于法院审判阶段。
【办案经过】
李贤欣律师受到海珠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法院阅卷,了解公安机关及控方掌握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通过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曹某某,了解事发的经过,曹某某表示认罪。李贤欣律师经过研究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出庭为被告人曹某某进行辩护。李贤欣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存在如实陈述坦白情节,请求法官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贤欣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附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