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我方当事人)
被告:刘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8年3月2日、3月5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11万元,共计定金12万元。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交易。2018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解除合同共识,并约定被告于10月31日前退回原告定金12万元,如该日期被告没有退回,则按照月息3%利息支付。赔付违约金89000元。但《补充协议》签订至今,被告仍是没有履行,故原告提起本诉。
【办案经过】
李贤欣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仔细了解案情,大量研读法律法规,针对当事人的情况,为诉讼请求的确定提供必要指引。在庭上,李贤欣律师就被告占用定金的利息据理力争,表明原告的损失。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大部分采纳了李贤欣律师的意见,判决退回定金12万元,支付违约金89000元,按照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