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物业公司
被告一:黄某某(夫,我方当事人)
被告二:黄某某(妇,我方当事人)
【基本案情】
两被告是夫妻关系,黄某某(夫)是某面包店的经营者,黄某某(妇)代表该面包店签订租赁合同。直至起诉时,面包店已经停止使用,但拖欠租金。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6个月的租金;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1年10个月的管理费及物业服务费;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滞纳金;5、没收被告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6、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7、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李贤欣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情,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在庭上提出了:1、面包店存在免租期,原告存在封铺行为,支付6个月租金没有依据;2、没有签订过管理合同和物业合同,未曾支付过管理费,不存在管理费和物业费,要求支付管理费及物业服务费没有依据;3、电费的缴费义务人并非原告,要求支付电费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大部分采纳了李贤欣律师的答辩意见,最终判决支付3个半月的租金,没收保证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