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某是广州市越秀区某街62号首层房屋的原业主,该房屋地段由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公司于1993年进行拆迁。经一番纠纷与调解,双方于1993年10月4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以越秀区某路新起楼第二层楼建筑面积92.34平方米的房屋对原告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现涉案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林某某使用多年,但时至今日,某某公司尚未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
【办案经过】
李贤欣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大量研究案情及相关判例,研究大量法律法规。李贤欣律师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某某公司应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协助林某某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贤欣律师的意见,判决某某公司协助林某某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州市越秀区某路188号二楼210商铺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附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